財產租賃合同中包含其他項目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據此,由于貴司簽訂租賃合同為總金額,故需要按照合同金額一次性貼花,而不是分期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綜上,如果租賃合同對于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兩個項目分開描述金額,那么需要就租金部分繳納印花稅;而物業管理費由于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特別提醒:如果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根據財稅201913號規定,2019-2020年,小規模納稅人的印花稅可以根據地方政策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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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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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據此,由于貴司簽訂租賃合同為總金額,故需要按照合同金額一次性貼花,而不是分期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綜上,如果租賃合同對于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兩個項目分開描述金額,那么需要就租金部分繳納印花稅;而物業管理費由于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特別提醒:如果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根據財稅201913號規定,2019-2020年,小規模納稅人的印花稅可以根據地方政策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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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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