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價入股涉稅?
甲公司以土地作價2000萬出資成立A公司。
請問:
1、甲公司上繳增值稅嗎?怎樣計繳?該土地是2014年取得,競拍取得,競拍價1800萬。
2、A公司計繳契稅嗎?可以適用財稅2012 4號,視為同一主體間的“劃轉”免契稅嗎?
3、甲公司繳土增稅嗎?怎樣計繳?
答:一、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差額簡易計稅根據財稅〔2016〕4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財稅2012 4號已到期,參見財稅〔2018〕17號,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您也可考慮文件中的“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免契稅條款,但“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三、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下一篇:跨縣市建筑服務跨縣市預繳稅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