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問題如何扣除?
往來款,應收賬款壞賬損失最新政策有哪些?
答: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二、據上述規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債務人已無力清償的確鑿證據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寧波、北京、河南等地稅務機關都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第二十三條的具體執行予以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第 15 號)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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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二、據上述規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債務人已無力清償的確鑿證據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寧波、北京、河南等地稅務機關都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第二十三條的具體執行予以明確。
例如:《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3〕18 號),
問:25 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此條如何執行?
答:根據財稅2009 57 號文件規定: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應收款項可認定為壞帳損失。據此,對 25 號公告此條款的把握還應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或者對方單位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專項報告的出具,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權責發生制、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原則),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一說明。
三、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第 15 號)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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