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倉儲以及后續代加工業務問題
采購潮糧,簽訂購銷合同并做了貨權轉移書面手續,但到期貨未提走,貨權交接單日期的次日起,對未提走的貨物再簽訂了一份倉儲保管協議,直至購方后期提貨為止。后期由采購方針對此批潮糧委托銷售方進一步加工為干糧。此筆業務中的問題,1、對于貨權交接單日期的次日起,對未提走的貨物再簽訂了一份倉儲保管協議,按倉儲費開票結算還是應作為第一筆購銷企業的價外費用處理,即應簽訂購銷補充協議,約定延期提貨的費用補充結算,而不應再重新簽訂倉儲保管協議了?2、根據委托加工協議,按加工費開票結算。上述處理是否有問題?
答: 從您描述,我們理解,前期簽訂購銷合同且已做貨權轉移書面手續,約定的提貨日到期對方未提貨,委托銷售方再做保管,此時雙方之間的購銷所負義務已結束,簽訂的“倉儲保管協議”已經屬于交易結束之后另行發生的業務,并非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倉儲費,因此我們認為并不屬于“價外費”可按照倉儲費開票結算(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倉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若在購銷業務進行過程中約定延長提貨期,并收取倉儲費,此倉儲費判定為“價外費”的可能性較大。
由于前期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后續再簽訂加工合同時,應該是可以按加工費開票結算的。
購銷、倉儲以及后續代加工業務問題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答: 從您描述,我們理解,前期簽訂購銷合同且已做貨權轉移書面手續,約定的提貨日到期對方未提貨,委托銷售方再做保管,此時雙方之間的購銷所負義務已結束,簽訂的“倉儲保管協議”已經屬于交易結束之后另行發生的業務,并非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倉儲費,因此我們認為并不屬于“價外費”可按照倉儲費開票結算(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倉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若在購銷業務進行過程中約定延長提貨期,并收取倉儲費,此倉儲費判定為“價外費”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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