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價外費用-延期付款利息應如何賬務處理?
公司是汽車生產銷售企業,一般納稅人,目前會給客戶發出授信車,僅收取客戶保證金,如在規定期限,客戶對車輛不回款,會向客戶收取資金占用利息,請問該利息收入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答:上述情況,貴司收取的此部分款項屬于“延期付款利息”,應作為價外費用核算,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按照銷售汽車的稅率一致,會計處理同正常的銷售行為一致,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收入(價外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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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答:上述情況,貴司收取的此部分款項屬于“延期付款利息”,應作為價外費用核算,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按照銷售汽車的稅率一致,會計處理同正常的銷售行為一致,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收入(價外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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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