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憑證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我公司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每季度對方會發一份 Payment Notice 作為償還利息的憑證,我想問一下我公司可以憑借這個 Payment Notice,來稅前扣除嗎 ,我公司支付這個利息時會為對方代扣代繳增值稅、附加稅費,所得稅申請了稅收協定待遇,取得增值稅的完稅證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因此,在
稅務機關審查前或無疑義的前提下,貴司可以憑借這個 Payment Notice 來稅前扣除。 境外憑證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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