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稅款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以前一般納稅人時留有的留抵稅款如何處理,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 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號兩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包括轉登記當期期末因期初留抵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而產生的留抵稅額,也包括轉登記當期已發生應稅行為、未取得而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均通過“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單獨掛賬核算。在以后納稅期發生法定調整事項(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相應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視情況進行調整:
(1)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 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答: 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號兩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包括轉登記當期期末因期初留抵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而產生的留抵稅額,也包括轉登記當期已發生應稅行為、未取得而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均通過“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單獨掛賬核算。在以后納稅期發生法定調整事項(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相應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視情況進行調整:
(1)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 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18 號)
第四條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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