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設備技術服務費
200 元能全額減免嗎?依據是什么?減免時如何做會計分錄?如果減免的話,在納稅申報表怎么填列?
答:第一、可以全額抵減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1215 號《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二、增值稅納稅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二、一般納稅人對該業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
小規模納稅人對該業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
以上根據財會201622 號《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第三、根據財稅201215 號《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 23 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9 欄“應納稅額”與第21 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 欄“應納稅額”與第 21 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 19 欄與第21 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 11 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0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 10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 10 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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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 號)
二、增值稅納稅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 23 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9 欄“應納稅額”與第 21 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 19 欄“應納稅額”與第21 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 19 欄與第 21 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 11 欄“本期應納 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 10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 10 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 10 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 號)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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