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失聯公司的發票該怎么處理
(1)若供應商確系走逃,我單位為支付了對價的真實業務,按稅收法規,我單位的會有哪些損失?具體法規文號是怎樣的?
(2)對于協查,稅務局應該發正式通知及協查結論書給我單位嗎?
(3)若我單位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沒有進項抵扣,按稅法規定,對我單位的所得稅匯算有影響嗎?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號)對走逃(失聯)企業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走逃(失聯)企業對應屬期開具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異常憑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取得失聯企業的發票,可以分為幾種情況去分析,總的原則來說,如果與上游企業的交易是屬于真實實際發生的業務,不存在虛開虛假交易,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去抵扣,但是如果經過核實,上有企業存在虛開,就不能去抵扣,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不會存在處罰,正常轉出就可以。
(2)會員企業會收到稅務機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通知,結論也會有相關通知單下發到公司。
(3)企業所得稅上,如果企業本身的業務是真實的,如能重新取得實際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實際銷售方因破產、走逃等不能再開具發票的證明,在取得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的等輔助證明材料的前提下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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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28 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 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第十五條(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第十六條(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第十七條(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第十八條(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第十九條(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第二十條(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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