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后彌補虧損年限如何界定
從 2019 年開始,2016 年的虧損期限為 5 年而非 10 年。根據國科發火201632 號文第十六條的規定,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同時,科技部火炬中心、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也明確,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科技部火炬中心、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0.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取消后彌補虧損年限如何界定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同時,科技部火炬中心、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也明確,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科技部火炬中心、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0.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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