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知,個獨、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小微企業是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范圍內的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征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而非企業所得稅。
綜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企業,即不享受上述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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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ㄎ澹┙洜I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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