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財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第六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轉讓財產收入等。
由于貴司收到的該筆由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其返還對象是企業的工會組織,并不是給貴司的,并且該筆工會經費返還需要作為企業工會的活動經費,專款專用,不屬于貴司的收入,僅是代收款,因此,貴司收到返還的工會經費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貴司在收到返還的工會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如果發生了工會活動經費,那么可以直接從“其他應付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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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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