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即征即退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納稅申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稅2008151號等相關規定,取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收入屬于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如果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三個條件,那么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適用于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
綜上,貴司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那么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填寫A105040表;否則,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當按照征稅收入申報。
————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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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如果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三個條件,那么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涉及的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適用于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
綜上,貴司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那么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填寫A105040表;否則,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當按照征稅收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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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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