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提供建筑服務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 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可見,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主要是以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 0.2%進行預繳。一般情況下,實際經營收入屬于收入概念,包含分包款,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特別提醒的是,在實務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實際經營收入的認定存在細微差異,有些稅務機關可能認為是可以扣除分包款,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為主。
可見,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主要是以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 0.2%進行預繳。一般情況下,實際經營收入屬于收入概念,包含分包款,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特別提醒的是,在實務操作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實際經營收入的認定存在細微差異,有些稅務機關可能認為是可以扣除分包款,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