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能否用行程
答:根據財稅201790號第二條規定,因辦理退票而產生的退票費和手續費,屬于現代服務中的其他現代服務,并不屬于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是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因此,貴司產生的退票費和手續費即使取得行程單也不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如果貴司能夠取得航空代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允許按照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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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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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