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繳款書可以做稅前列支的憑證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貴司租賃員工的車輛用于企業在經營過程高頓務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取得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文的規定,由于貴司租賃員工的車輛行為是增值稅應稅行為,按次金額超過 500 元的,應當以增值稅發票作為扣除憑證。稅務機關開具給個人的完稅證明不屬于貴司可以使用的合規稅前扣除憑證。
此外,由于貴司承擔了不合理的稅費,該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承擔了,應當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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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號文的規定,由于貴司租賃員工的車輛行為是增值稅應稅行為,按次金額超過 500 元的,應當以增值稅發票作為扣除憑證。稅務機關開具給個人的完稅證明不屬于貴司可以使用的合規稅前扣除憑證。
此外,由于貴司承擔了不合理的稅費,該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承擔了,應當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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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