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的財稅如何處理
賬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存貨》及應用指南的規定,建議做如下會計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時會計處理參考: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貴司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應用指南
三、存貨跌價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發出存貨結轉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等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時會計處理參考: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貴司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應用指南
三、存貨跌價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發出存貨結轉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等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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