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資產的折舊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但是目前在稅務上仍然需要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
綜上,雖然會計上需要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屬于經營性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
————
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十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但是目前在稅務上仍然需要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
綜上,雖然會計上需要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屬于經營性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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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十條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