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證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繼續抵扣
我司為一家生產制造型企業,2018年10月曾購買了一套生產線設備,取得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的日期為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在取得發票后已經認證,但是由于我司會計人員的疏忽,在認證以后次月申報期內忘記申報抵扣。該套設備對應的進項稅額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額抵扣,并且也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請問現在還能夠抵扣該進項稅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以及第八條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月8日的互動交流回應關切的問答中,對于此問題的回復是可以抵扣的。
由于貴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18年10月,符合201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條件。
因此,即使貴司的情況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現在仍允許抵扣該進項稅額。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2020年1月8日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
8.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0萬元。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后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以及第八條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月8日的互動交流回應關切的問答中,對于此問題的回復是可以抵扣的。
由于貴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18年10月,符合201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條件。
因此,即使貴司的情況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現在仍允許抵扣該進項稅額。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2020年1月8日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
8.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0萬元。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后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