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賠償額如何計算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3、法定賠償
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除了以上三點計算方式外,有時還有其他賠償:
4、精神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5、司法實踐中的其他計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賠償標準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3)依版稅率標準進行賠償
4)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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