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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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目的的告訴》(財稅〔2019〕13號)的規則,現將小規模交稅人月出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目的若干征管問題布告如下:
一、小規模交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出售行為,算計月出售額未逾越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交稅期的,季度出售額未逾越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交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出售行為,算計月出售額逾越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出售不動產的出售額后未逾越10萬元的,其出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獲得的出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交稅目的的小規模交稅人,以差額后的出售額確認是否能夠享用本布告規則的免征增值稅目的。
《增值稅交稅申報表(小規模交稅人適用)》中的“免稅出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出售額。
三、按牢固限期交稅的小規模交稅人能夠挑選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交稅限期,一經挑選,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改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小我私人,接納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租借不動產獲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借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逾越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接連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交稅期)或許接連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交稅期)累計出售額未逾越500萬元的一般交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挑選轉登記為小規模交稅人。
一般交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交稅人的其他事宜,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致小規模交稅人規范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22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致小規模交稅人規范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22年第20號)的相關規則推行。
六、遵照現行規則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交稅人,凡在預繳地完成的月出售額未逾越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布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能夠向預繳田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交還。
七、小規模交稅人中的單元和個體工商戶出售不動產,應按其交稅期、本布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目的規則確認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小我私人出售不動產,延續遵照現行規則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交稅人月出售額未逾越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已交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悉數聯次追回或許按規則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能夠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交還。
九、小規模交稅人2019年1月份出售額未逾越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交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出售額未逾越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通俗發票現已交納的稅款,能夠在處置交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交還。
十、小規模交稅人月出售額逾越10萬元的,運用增值稅發票辦理系統開具增值稅通俗發票、天真車出售一致發票、增值稅電子通俗發票。
現已運用增值稅發票辦理系統的小規模交稅人,月出售額未逾越10萬元的,能夠延續運用現有稅控裝備開具發票;現已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夠延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售額核算交納增值稅。
十一、本布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周全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辦理事項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晰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7年第52號)一起廢止。
特此布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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