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年度匯算清繳審計報告
什么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服務內容
代委托人對全年所得稅納稅審核、編制正確納稅申報資料。出具審計報告,輔導委托人作相應的賬務調整。企業當年有盈利可確認當年應納稅所得,以前年度若有虧損可用以彌補,當年是虧損狀態,可確認虧損額,用以后年度的利潤來彌補。
服務形式
由客戶在簽完協議或達成意向后,把當年的1—12月憑證、報表、賬簿、申報表,交到指定的審計人員手上,審計人員將根據企業的賬務處理情況進行審核并作調整。如果企業較遠,資料太多,規模較大,審計人員可上門進行數據采集,資料收集,無需企業上門送資料,審計人員出外勤審計。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要點
答:根據《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規定: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鑒證報告首頁應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事務所《西安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2010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表》。
(一)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五)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向會計事務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基礎信息表(A000000)(企業填寫);
提示: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財稅201877號)文件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2、提供202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3、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
4、2021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
5、2021年12月土地增值稅申報表(房地產企業適用);
6、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電子版);
7、科目發生額及余額表原件到末級科目;
8、事務所出具的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9、其他資料由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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