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詳細講解(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解釋)
消費稅:從價計稅、從量計稅、即從價計稅又從量計稅(復合計稅)。
對從價稅征稅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銷售應稅消費品為基礎征稅;
每一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數量或數量通常作為納稅計算的依據。
1、從價計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特別稅:應繳稅款=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量x適用的稅務標準
3、企業生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對外銷售,繳納消費稅;
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予征稅;
其他類似消費品有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稅款。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當制定應納稅的價格。
構成應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率);
應付稅款=組合稅價格x適用稅率
4、消費稅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由受托人在交付時扣除、扣繳。按受托人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的,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其構成計算納稅價格。
部件應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應付稅款=組合稅價格x適用稅率
追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并繼續用于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按照稅收抵免條件)扣除。
5、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構成應稅價格計算和納稅。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繳稅款=構成應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算稅款時,應當將含稅銷售轉為無增值稅銷售。
金銀珠寶應稅銷售額=增值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