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的賬務處理(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后續處理)
【相關回復】
寧波市12366呼叫中對此問題的回復:
匯算清繳前拿到憑證無需調整,折舊年限不需要變化,按照發票金額提折舊。
1、根據國稅函201079號,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依據以上兩個文件,得出以下操作辦法:假設納稅人在2011年7月份購入固定資產(金額暫估),若在2012年6月份(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暫估價計提折舊。6月份收到發票后,按照實際金額在稅務機關補充申報,把暫估金額調整成實際金額(原值和折舊額都要調整)。若在6月份還未取得發票,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時按暫估價計算扣除的折舊額應該要調增(即不能扣除)。
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沒有取得發票,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暫估入賬處理,此方面稅會做法一致,大家也是認可的,但如果一直未取得發票,或者后期取得了發票,稅務和會計上該怎么處理呢?
一、后期一直未能取得發票
此種情況下,賬上還是按暫估金額繼續計提折舊,由于不能取得發票,相應的折舊稅前是不能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按會計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折舊部分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注: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上述資料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供。
二、后期取得了發票
1、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
(1)如果原暫估入賬金額和發票金額一致,不需要調整賬務處理,可直接將發票附到原來的憑證后面,匯算清繳時進行扣除即可;
(2)如果暫估的成本和發票不一致,則涉及調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p>
具體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增加或減少的部分,減少的部分以負數或相反分錄反映)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后續計提折舊時按照調整后的入賬價值扣除已經計提的累計折舊后的余額按照剩余使用年限進行分攤計算。
匯算清繳時,折舊是直接按賬上已計提的折舊扣除,還是要根據新的計稅基礎重新計算折舊扣除呢?
最新口徑根據2012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線訪談實錄,有網友提問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中“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是僅調整計稅基礎還是連同已提折舊一起調整?所得稅司巡視員盧明確回復:此條所指的調整包括,根據發票調整企業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折舊額。由此可見,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應調整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以前年度計提的折舊也應作相應調整。
2、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次年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
賬務處理方面同上;
稅務處理方面,常情況,由于匯算清繳前未取得合規稅前扣除憑證,申報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先對折舊部分做納稅調增處理;但是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的特殊規定,可以按暫估價計提折舊先從稅前扣除,待取得發票后再調整。若多扣除了,建議更申報,若少扣除了,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3、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
賬務處理方面同上;
稅務處理方面,此種情況爭議最大,因為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并未對“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超過12個月才取得發票”的情形能不能稅前扣除作出規定,上述寧波12366口徑認為是不能扣除的,需對折舊額做調增處理。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1號)第二項第九問中也規定“對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不得繼續計提折舊,已計提的折舊額應當在12個月期滿的當年度全額進行納稅調增?!?/p>
《北京市西城區國家稅務局金融企業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規定“對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算扣除的折舊額,其以后年度的折舊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減已提取折舊額后的資產凈值計算?!币簿褪钦J為是可以扣除的。
可見,各地稅務機關對此方面的處理也有差異,建議實際處理此類問題時和當地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