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信用證的業務流程(銀行信用證是什么意思)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相距遙遠,背景各異貨物籌備交接以及貨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長。因此商業信用就成了一個很大的難題。
作為出口商,擔心備齊了大宗貨物以后,買家變卦怎么辦?貨物千里迢迢運到國外,客戶不要了怎么辦?或者要了不給錢怎么辦?自然希望買家能夠先支付貨款,有了保障然后再備貨交貨。作為進口商,擔心出口商無法按時交貨怎么辦?貨物質量、數量不合格怎么辦?自然希望賣家先把貨物交付了,核查無誤再給錢。
這個矛盾,當然也可通過買家支付部分預付款或訂金的方式協商解決,但畢竟非上上策,一來買家資金占用比較大,二來如產生糾紛,雙方無論對錯都損失,不利公平。 于是就產生了一種外貿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證。信用證的產生,是以外貿“單證交易”特性為基礎的。
所謂信用證,通俗說來就是買賣雙方事先商定交易條件,如品名、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時間等。然后買家找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家的開戶行,或有一定的擔保)作為“中間人”,把這些交易條件提交銀行,銀行據以出具一份文件作為買賣雙方交易的依據。銀行作為中間人的責任,就是監督交易行為。賣方根據文件來備貨出貨,然后把代表貨物的全套單證交付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無誤以后,直接支付貨款。有銀行作為中間人,買賣雙方就不再直接進行錢貨交易,而是分別與銀行打交道。賣家不及時、按質按量交貨,就拿不到錢;買家不付錢,就拿不到貨。反之,有銀行作保,只要賣家交了貨,就一定能拿到錢。這種方式,既不占用買家資金,又給予了賣家很好的信用保證。這份用以證明雙方商業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證。
信用證最基本的一般有四個關系方:
1、進口商:負責向自己的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叫做信用證申請人。
2、進口商的銀行負責開立信用證并審核單據、撥付款項,叫做信用證開證行。
3、出口商負責根據信用證出貨,享有信用證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證受益人。
4、出口商的銀行負責替出口商領取信用證、轉交單證并與開證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終負責撥款的銀行叫做信用證償付行,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銀行先行墊付并收取少量費用,叫做信用證議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信用證是外貿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工具。國際商會為規范信用證的使用而制定了統一的標準《ucp500》即《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定》,作為使用及仲裁的依據。
信用證項目
一.信用證名稱、形式、號碼、開證日期、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信用證金額、有效期限。
二.匯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匯票期限、出票條款。
三.貨運單據中的商業invoice、提單、其它單據。
四.貨物描述中的貨名、數量、單價。
五.運輸條款中的裝貨港、卸貨港或目的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運。
六.保兌、保付條款。
七.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議付金額背書條款、索匯方法、寄單方法。
催證
催證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國外進口商按照合同內容,迅速通過銀行將信用證開來,以便出口商能將貨物及時裝運。
催證的方式包括通過信件、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
買方按約定的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對于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別定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立信用證尤其重要,否則賣方無法準時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以防買方違約,造成貨物輕者不能及時出貨,或者市場行情發生變化造成損失:重者使得貨物銷售不出去,嚴重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
在常情況下,買方信用證最少應在貨物裝運期前15天開到賣方手中。對于資信情況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戶原則上堅持在裝運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長的期限,并且配合生產加工期限和客戶的要求靈活掌握信用證的開證日期。在實際業務中,國外客戶在遇到市場行情變化或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往往拖延開證,因此出口商應及時經常檢查買方的開證情況。
需要催證的情況
1、合同內規定的裝運期距合同簽訂的日期較長,或合同規定買方應在裝運期前一定時間開出信用證。
2、賣方提早將貨備妥,可以提前裝運,可與買方商議提前交貨。
3、國外買方沒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出信用證。
4、買方信譽不佳,故意拖延開證,或因資金等問題無力向開證行交納押金。
5、簽約日期和履約日期相隔較遠應在合同規定開證日之前,去信表示對該筆交易的重視。并提醒對方及時開證。
審證
審證即審核信用證,是指對國外進口方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
理論上講,國外來證應與買賣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實際業務中,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并非與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無外乎有兩種: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哪種原因造成不符,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安全收匯造成隱患。對此,出口商必須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對國外來證的審核。
審核的依據是合同和“ucp600”。審證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業的同意,在信用證中不得增減或改變合同條款的內容。
審證工作由我國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銀行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情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以及鑒定信用證真偽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條款是否一致。
審證的內容
審核信用證是銀行(通知行)與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只是各有側重。業務中,銀行重點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及信用證的真偽等。出口企業則著重審查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主要看來證各項內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針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視性內容。有則須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2)對開證行的審核。主要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進行審查。對于資信欠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的保全措施。
(3)對信用證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出口業務中,我方不接受帶”可撤銷”字樣的信用證;對于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如附有限制性條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銷”名不符實,應要求對方修改。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作復核性審核,其審證重點主要應放在下述幾項:
(1)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核。即審核信用證金額是否與合同金額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是否包括溢裝部分金額;信用證使用的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的計價和支付貨幣一致。
(2)對有關貨物條款的審核。主要是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 包裝等依次進行審核,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一致,不應輕易接受,原則上要求改。
(3)對信用證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必須與合同的規定相同;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規定在裝運期限后7-15天,以方便賣方制單。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規定在中國境內,對于在國外到期的信用證,我們一般不接受,應要求修改。
(4)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審核。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應仔細審核,以防錯發錯運。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也須確無誤,以免影響收匯。
(5)對單據的審核。主要要對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份數及填制方法等進行審核,如發現有不常規定或我方難以辦到的應要求對方修改。
(6)對其他運輸條款、保險、商檢等條款的審核。即仔細審核信用證對分批裝運、轉船、保險險別、投保加成以及商檢條款的規定是否與合同一致,如有不符,應要求對方修改。
(7)對特殊條款的審核。審證時,如發現超越合同規定的附加或特殊條款,一般不應輕易接受,如對我方無太大影響,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轉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