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順序(票據追索權期限)
票據貼現追索權,這8個要點,早知早受益
一、何為票據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是指: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票據追索權的管轄法院?
1、自2021年1月1日起,涉及票據糾紛的案件,不再按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區別管轄。即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統一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何為票據支付地?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三、票據追索權的種類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規定:票據追索權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其中,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但需要注意兩點:
(1)、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所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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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持票人只有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才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如何注意呢?就是一定要在下面的時限內提起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2)、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有兩種后果:
1)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2)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一)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四、票據追索權的訴訟時效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對持票人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持票人一定不要超過票據追索權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票據追索權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規定: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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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 持票人如何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發出追索通知,必須記載的事項:追索人名稱;被追索人名稱;追索通知日期;追索類型;追索金額;追索人簽章。
六、票據保全
為了保證持票人勝訴后可以執行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其中可以保全的情形如下: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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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七、債務人破產,不影響票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付款人或者承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
八、不同的拒付追索,需要提交的證據不同。
行使追索權時需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其中:
1、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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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即:應當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書或者能夠證明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破產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