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賠償責任怎么劃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之債。夫妻共同債務在法理上,是合法行為導致的當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顧某乙實際控制該肇事貨車,所產生的運行利益一般情況下也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的侵權行為,系顧某乙單方面的侵權行為,范某甲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系顧某乙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其妻夏某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故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且由此產生的侵權之債,也不是為了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
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并無共同舉債的意愿,該債務產生的最終目的也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且不具備合法性的當性,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人死亡人時,其配偶不應對其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侵權人死亡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交強險保險公司或者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而侵權人死亡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通常的判決結果是:交強險或者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先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