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增資本的科目(利潤分配轉增資本是什么意思)
比如以下案例:
云南某有限公司為一家酒店餐飲企業,2015年由某企業和某自然人投資設立。2018年,因酒店經營業績良好,最終產生稅后凈利潤1000萬。于是,該企業在2019年4月份召開了股東大會并形成了決議,將2018年度的未分配利潤中的300萬分配給股東,500萬轉增資本,并于當月辦理了款項支付和轉增手續。
某市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該企業偷稅漏稅,于是該市稽查局立即對該企業賬務處理和稅務申報情況實施了檢查,經檢查發現該企業2019年4月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中的500萬轉增股本部分并未交稅,最終該稽查局對該企業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讓其補繳相應的稅款和滯納金并進行相應處罰。
那么,向企業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分紅及轉增資本,究竟涉及哪些稅費并該由誰扣繳呢?
向企業股東分紅及轉增資本
1、如果企業股東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那么應實行源泉扣繳,繳納企業所得稅,由被投資企業應履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包括分紅和轉增資本部分。
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相關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2、如果企業股東是居民企業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被投資企業為非上市公司,那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和投資收益轉增資本免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被投資企業為上市公司,只有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才能享受免稅政策,否則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同時,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向自然人股東分紅及轉增資本
1、非上市公司在向個人股東分紅和轉增資本時,均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
2、上市公司向個人股東分紅時,根據持股期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有關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為20%,另外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的有關規定: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