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10%進項稅賬務處理(無形資產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1. 財企〔2007〕194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及指南——無形資產,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會計口徑。
2.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有關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法律規定,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3.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 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研發活動范圍,采用負面清單方式,進一步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范圍。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財稅〔2018〕99號廢止)。
5. 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了財稅〔2015〕119號文的政策執行口徑,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核算及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優惠的門檻。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 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稅〔2018〕64號和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廢止)。
6. 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財稅〔2017〕34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科火字〔2017〕144號、財稅〔2018〕76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管理體系。
8. 財稅〔2018〕64號,規定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托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為“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并調整表內計算關系。
10. 財稅〔2018〕99號,提高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1. 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了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12.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了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13.2021年3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修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簡化表單樣式,主表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7.1+7.2+…) ,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 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14.2021年3月15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將財稅〔2018〕99號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5.2021年3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實施提高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等政策,會議決定:(1)自2021年1月1日起,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當于企業每投入100萬元研發費用,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萬元。實施這項政策,預計可在去年減稅超過3600億元基礎上,今年再為企業新增減稅800億元。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結構性減稅中力度最大的一項政策。(2)改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清繳核算方式,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研發費用由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改為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讓企業盡早受惠。
16.2021年4月8日,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明確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二、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情形
(一)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
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行業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上述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例:某綜合性商場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萬元,兼營生產汽車儀表取得銷售收入5000萬元, 取得投資收益1000萬元。
全年用于汽車儀表研發發生的費用支出500萬元。則該商場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依據:財稅〔2015〕119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二)不適用加計扣除的企業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
2.核定征收的企業;
3.非居民企業。
依據:財稅〔2015〕119號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 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 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舉的7類活動,僅是采取反列舉的方法,并不意味著上述7類活動以外的活動都屬于研發活動。企業開展的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必須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件有關研發活動的基本定義。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財稅〔2015〕119號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鑒定意見不需要企業提供。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需要再鑒定。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