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的規定:
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 ) 的規定: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公告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新購置房屋所占用土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
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
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定:
對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政府拆遷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前,以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者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補充證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實踐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理解不一,造成了征納雙方分歧。尤其是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各省稅務機關存在不同規定。導致實務中存在多種口徑: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產權權屬變更、以實際交房為準、以取得預售許可證為。
1.按合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通知》(桂地稅字200911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的規定,結合我區的現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終止繳納的時間應以商品房出售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廢止》)
2.按產權變更的:《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豫地稅發200684號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開發商品房已經銷售的,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積所應分攤的土地面積相應調減應稅土地面積。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售房合同的規定,將房屋已銷售給購房人且購房人已辦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產權證,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發生實際轉移的行為。對購房人非個人原因無法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的,只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已將房屋銷售發票全額開付給購房人且購房人的購房款項已全部結清,或者已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購房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也可視同為房屋已交付使用。
3.按交房的:
(1)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購銷新建商品房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第4號)第一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稅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使用的當月末……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能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房屋實際交付使用的當月末,……和第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應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應比例核減應稅土地面積。
(2)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五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房屋交付使用的當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為合同約定時間。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為房屋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截止時間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截止時間為房屋實際交付的當月末。
(3)《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起止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西地稅發2009248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截止時間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截止時間為房屋實際交付的當月末。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期間,應逐月統計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當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4.按照交鑰匙的:根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品房已經銷售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為商品房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當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5.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征稅指引》(穗地稅稅一函20109號)第二條:關于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征的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商品房開發,其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至時間為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核發時間的當月末。
6.原文表述的。《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公共配套設施占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該公共配套設施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各省的規定不一,具體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