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中國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境外所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我們先來了解下具體的概念。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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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所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本方法
(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二)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三)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三、境外所得抵免限額及其計算
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境外抵免,采取分國分項計算匯總確定限額,分國不分項抵免境外已納稅額。
居民個人來源于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二)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三)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四)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于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下面一起來看個例子
居民個人李某是境內a公司職員,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收入140000元,2019年3月,李某在網上承攬境外甲國家b公司的一項設計業務,通過互聯網遠程工作,2019年取得b公司支付勞務報酬折合人民幣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國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幣80000元。李某的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已按甲國稅法繳納所得稅15000元、其他稅收10000元;按乙國稅法繳納所得稅9600元、其他稅收7000元。李某2019年申報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有兩項,其中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贍養老人扣除2000元/月。假定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請計算李某在2020年3月匯算清繳時,應補(退)個人所得稅多少元?
【解析】:
李某在2020年3月匯算清繳時,應補(退)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李某在境外甲、乙國取得的綜合所得,按照來源國家(地區)稅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限額抵免。
李某甲國待抵免稅額為15000元,乙國待抵免稅額為9600元;李某在甲國、乙國繳納的其他稅收不得抵免。
(2)計算李某境內、境外全部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來源于境內工資薪金收入額=140000(元)
來源于甲國的勞務報酬收入額=200000×(1-20%)=160000(元)
來源于乙國的稿酬收入額=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綜合所得收入額=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內境外全部綜合所得應納稅額=(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內預繳稅額。
年度按累計預扣法預繳稅額=(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計算李某甲國所得稅抵免限額。
甲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全部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甲國綜合所得收入額÷全部綜合所得收入額=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抵免限額大于在甲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15000元,按實際繳納的稅額15000元抵免。
(5)計算李某乙國所得稅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全部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乙國綜合所得收入額÷全部綜合所得收入額=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抵免限額小于在乙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9600元,按抵免限額4266.91元抵免。
乙國未抵免稅額=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內李某從乙國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額有余額時抵免。
(6)計算李某匯算清繳時應補(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