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費用稅前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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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0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03、捐贈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04、保險企業的手續費與傭金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05、預付卡的稅前扣除及賬務處理
企業購卡或充值環節,相關支出并未實際發生,因此企業在購卡或充值時收到注明“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不征稅普通發票”,不能計入成本費用,在業務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結合實際用途進行賬務處理。例如:
1.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消費者,憑發票和買贈清單做銷售費用處理: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
貸:銀行存款
2.購買公交卡發放給員工,憑發票和員工名單做如下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