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最新規定2019(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最新規定)
問題:
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使用年限均為50年,如果企業經營年限短于50年,如何確定土地使
用權的攤銷年限?
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
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
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這一規定表明,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
其攤銷年限應當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沒有證據表明企業的經營年限將會在
到期后繼續延長,則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
的剩余經營期限。
但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第十八條規定,允許無形資
產攤銷時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預留殘值。根據該條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
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
該無形資產。(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
結束時很可能存在。”因此,例如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剩余經營年限為 30 年,土地使用權
本身的年限為 50 年,則可將后 20 年的應攤銷金額作為凈殘值預留,將應攤銷金額在 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