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銷售返利的賬務處理(銷售返利的賬務處理)
舉個例子:
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月度申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2021年6月26日,甲公司向商品流通企業乙公司銷售a產品一批,含稅(適用增值稅稅率13%)總價款113萬元;當日發貨、收款。合同約定,乙公司年底總銷售數量達到規定條件,則可享受10%現金返利。甲公司基于經驗分析及數據預計,有根據判定乙公司年底能夠實現合同約定返利條款。
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實現合同約定返利條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返還10%款項,并按照規定程序開具紅字發票。
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一、賬務處理
(一)2021年6月26日
借:銀行存款 113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
預計負債 10萬
注1: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十四條相關規定,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注2:此時,10%返利只是預計,尚且并未發生,因此甲公司應當按照全額開具發票。
(二)2021年12月31日
借:預計負債 1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
貸:銀行存款 11.3萬
二、增值稅處理
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此,增值稅層面,還是于業務發生時(2021年6月26日)全額計提銷項稅額,于返利發生、開具紅字發票時(2021年12月31日)再按照規定據實沖減即可。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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