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2022(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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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收優惠盤點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免征規定: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指憑證的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其他免征:
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3.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4.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減征:
1.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本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