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票據貼現屬于什么業務(票據貼現屬于什么業務)
那么非金融機構(包括個人)向持票人進行貼現,顯然不符合規定。但是這種違反規定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呢?
實踐中,針對民間匯票貼現的刑事違法性問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審判觀點,一是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審判中,認為民間貼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多認為非金融機構從事匯票貼現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而2009年8月2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關于對李某等人倒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性質認定意見的函》明確:從他人手中購買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倒賣并從中獲利的行為,嚴重擾亂常的票據管理秩序,可以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行為。
《九民紀要》101還規定,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但是,2009年8月2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關于對李某等人倒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性質認定意見的函》不屬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效力級別較低,且2019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根據該規定,只有擅自從事支票貼現業務,才被明確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至于匯票貼現是否屬于“(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在對該司法解釋涉及的主要問題答記者問時明確:“(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是為了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也就是說,該兜底條款是為了應對日新月異的新的非法支付結算業務,而非已經普遍存在的民間匯票貼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