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評估費用(審計年檢發現暫估費用)
一、存在政策規定不一致問題。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比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川發改招管【2012】123號)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后,比選人與中選人的竣工結算價格必須是合同價格”的規定,既建施雙方除施工圖紙內容、合同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結算價一律不調整。但在實踐中,業主與承包商雙方選擇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點,除結算簡便的優點外,主要是業主想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的一切風險轉移給承包商。
而根據《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4.1條“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的規定,工程風險或責任范圍應合理分擔,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此規定與前面規定存在相悖之處。
二、發改委立項時未認真審查固定總價合同實施的前提條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固定總價合同適用條件為:
1.工程量小、工期短,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變更可能性不大;
2.工程地勘、設計深度、預算評審到位,圖紙完整、清楚,工程內容和任務確定、明了;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工程材料均有價可徇、有據可查;
4.預算透明、投標期相對寬裕,投標人有充足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清單預算單價的合理、合規性、擬定施工方案。
但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業主單位往往急于開工,在前期地勘不詳、設計不深、預算不準的條件下急于上報發改部門審批。而審批部門未進行實地調研及可行性分析,就同意采取固定總價(方式)來確定施工隊伍。如在一個學校的維修項目審計中,由于開工時間倉促,在最終設計詳圖未出、財評預算不精準條件下就急于簽訂總價合同,導致在建設實施中變更、增加工程多,結算金額與合同金額差異較大,使得固定總價合同流于形式。
三、財政評審時存在暫估價、安全文明施工費雙倍計提等問題,致后期結算與合同金額產生差異。由于財評預算時存在設計圖紙不詳、未限定材料品牌、品質及裝飾材料價格難以確定等因素,故財政評審時存在材料暫估價,而結算時按實際價格進行調整,導致最終結算價格與合同金額發生了變化。
四、存在實際工程量與清單預算量不符的問題。固定總價合同是在設計圖紙和財評預算工程量完整、準確的前提下按圖施工,結算時才不會發生工程量的增減,然而在實際建設中,存在人為的不按施工圖紙施工或甲方要求變更等行為,如擋墻設計高度為2米,施工方只做了1.8米,這個時候,審計人員是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還是按照比選時預算的工程量進行計價?選擇前者,就違背了固定總價合同的要求,選擇后者就會給國家資財造成損失浪費。
固定總價合同結算審計的建議及對策
一、加強固定總價合同前提條件的審查,慎用、少用固定總價合同。對前期設計、地勘不到位、施工圖紙不詳細、材料價格難以確定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建議發改部門在立項審批時,應充分了解項目背景及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實地考察和可行性研究,不能盲目為追求開工速度或簡化招標程序,隨意擴大固定總價合同實施的范圍和對象。同時投標人在投標時應充分審查施工圖紙及預算清單,強化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意識,減少結算糾紛的發生。
二、改變固定總價合同就是不審減(增)的觀念。
1.對未完成施工圖紙設計及工程內容的,建議按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審計。
2.對安全文明施工費建議按《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價管理辦法》(川建發20116號)第十條“對按規定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承包人憑《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確認的該工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手續,其安全文明施工費按基本費費率標準計取”、十一條“對采用總價包干的合同,竣工結算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按基本費率計算并對包干總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調整”,因此審計時,要按財評控制價同比率下浮后,按規定計取安全文明費。
3.規費在招投標或比選中屬于不可競爭費用,而財評控制價是按施工企業最高規費費率計取的。因此在審計時,應根據中選
企業規費證上的費率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