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不動產稅率是多少(銷售不動產稅率是多少)
一、個人房產交易
(一)個人二手住房買賣
納稅人 |
稅種 |
稅率 |
文件依據 |
備注 |
賣方 |
增值稅 |
5%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1.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該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2.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 |
賣方 |
土地增值稅 |
《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
|
賣方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7% |
《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粵府〔1985〕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修改)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教育費附加 |
3% |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個人所得稅 |
20%或者核定2%、3% |
《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核定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3.拍賣房產核定征收率為3%,其他為2%。 |
買方、賣方 |
印花稅 |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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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
契稅 |
1%、1.5%、2%、3% |
《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
一、個人購買90方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及第二套的,按1%征收; 二、個人購買90方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征收; 三、個人購買超過90方以上、家庭第二套,按2%征收; 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
(二)個人二手非住房買賣
納稅人 |
稅種 |
稅率 |
文件依據 |
備注 |
賣方 |
增值稅 |
5%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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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
土地增值稅 |
30%、40%、50%、60%或者核定征收6% |
《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 |
1.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評估價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支付的重置評估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據實計征土地增值稅。 2.不能提供重置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據實計征土地增值稅。 3.既沒有重置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
賣方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7% |
《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粵府〔1985〕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修改)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教育費附加 |
3% |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個人所得稅 |
20%或者核定2%、3% |
《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
1.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核定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2.拍賣房產核定征收率為3%,其他為2%。 |
賣方、買方 |
印花稅 |
0.05% |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
買方、賣方均按0.05%征收印花稅 |
買方 |
契稅 |
3% |
《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
辦理時限:對個人住房和非住房交易中,資料齊全、產權清晰、核價無爭議、以購房發票作為《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扣除項目依據的當天審核完畢。
二、企業銷售或者購買二手房
納稅人 |
稅種 |
稅率 |
文件依據 |
備注 |
賣方 |
增值稅 |
5%預征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
1.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9%。 2.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5% |
賣方 |
土地增值稅 |
30%、40%、50%、60%或者核定征收5%、6% |
《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 |
1.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評估價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支付的重置評估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據實計征土地增值稅。 2.不能提供重置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據實計征土地增值稅。 3.既沒有重置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
賣方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7% |
《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粵府〔1985〕4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修改)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教育費附加 |
3% |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 |
隨增值稅征免 |
賣方 |
企業所得稅 |
25% |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買方、賣方 |
印花稅 |
0.05% |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
買方 |
契稅 |
3% |
《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
辦理時限:對房產權屬清晰、核價無爭議、以購房發票作為《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扣除項目依據、不存在欠稅的企業房產交易當天審核完畢。
三、房產交易資料
(一)個人房產交易資料
資料名稱 |
備注 |
房屋權屬資料 |
包括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等 |
交易雙方身份資料 |
包括身份證、軍官證、港澳回鄉證等,未成年人交易還需提供監護人身份證明 |
家庭房屋套數證明 |
住房交易需提供,非住房交易無需提供 |
交易合同 |
|
原值憑證 |
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需提供 |
家庭戶口簿 |
申請契稅或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提供,非住房交易無需提供。 |
其他資料 |
涉及房屋地址變更、交易雙方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等的內容需補充提供。 |
以上資料如果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獲取的可不提供紙質件。
(二)企業房屋交易
資料名稱 |
備注 |
房屋權屬資料 |
包括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等 |
交易雙方身份資料 |
企業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已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受讓方為單位時提供),事業單位另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另需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受讓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時提供) |
交易合同 |
|
原值憑證 |
土地增值稅據實征收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