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需要交稅嗎(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要交稅嗎)
在實操過程中,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為已對股東分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且股東將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再投入企業增加股本,此項操作中個人股東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應依法代扣代繳。
2015年5月-7月,在兩個月的時間里,共計10家首發企業出現以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增資納稅的問題,證監會要求該10家企業就是否已履行納稅義務發表意見。
2015年10月23日,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15〕116號文件”),文件稱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五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該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顯然,大多數首次公開上市發行企業的銷售額和資產額超過了2億元。對于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稅務總局雖出臺了五年分期政策,但核心還是鼓勵大多數個人股東積極繳納個稅。
一、以未分配利潤增資涉及個人股東納稅問題,鼓勵一次性納稅及全面信披
據稅務總局2011年4月17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為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據浙江省財政廳主辦的《浙江財稅與會計》,如果股東中有大量自然人和lp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公司時,可考慮注冊資本不變,凈資產與注冊資本差額部分記入資本公積,待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再將資本公積(僅指資本溢價部分)轉增股本,此時自然人lp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自然人股東也不產生納稅義務。
因此,為了合法規避稅務,上市公司在股改時優先考慮注冊資本不變,凈資產與注冊資本差額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然而,在企業的歷史沿革增資過程中,部分企業仍會涉及以未分配利潤增資的稅務問題。
據證監會發布的《湖北盛天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天網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以下簡稱“盛天網絡反饋意見”),意見第29條,證監會請保薦機構、盛天網絡律師、申報會計師對盛天網絡股東在盛天網絡前身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歷次股權轉讓、以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增資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納稅義務發表核查意見,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欠稅情形,請就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本次發行上市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據證監會公開信息,2015年5月-7月,在2個月的時間里,共計10家首發企業出現以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增資但未進行說明的情況。該10家企業分別為盛天網絡、深圳名家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家匯”)、株洲飛鹿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鹿股份”)、浙江司太立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司太立”)、廣州市愛司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司凱”)、上海維宏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宏股份”)、北京恒泰實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實科技”)、湖南百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科技”)、成都新易盛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易盛通”)、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威股份”)。
對此,證監會均在反饋中要求,請保薦機構、律師、申報會計師對歷次股權轉讓、以未分配利潤或盈余公積增資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納稅義務發表核查意見。
頻繁的涉稅問題出現之后,緊接著,稅務總局發布對特殊情況作出“例外”規定。
據稅務總局2015年10月23日發布的財稅〔2015〕116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該通知所稱的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按照上述規定,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標準或將大多數企業拒之門外,涉及代扣代繳個稅的大多數企業仍需一次性繳納個稅。
除此之外,在財務報表的信披方面,證監會要求企業披露未分配利潤的調整原因及金額。
據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關于所有者權益項目的披露要求,要求列示未分配利潤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各類增減變動金額。對期初未分配利潤進行調整的,應披露調整前、調整后金額,各項調整原因及金額。
另外,對于企業的歷史沿革方面,深交所對改制中的稅務登記程序方面也進行了信披要求。
據《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常見問答》,保薦人及律師需要對改制中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程序發表審核意見。
根據《金證研》法庫中心研究,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涉及的法規匯總如下。
可以看出,證監會以及深交所發布的此兩項規定,監管機構對未分配利潤增資的涉稅問題從側面進行再次要求,或是為企業對未分配利潤的涉稅問題的全面信披奠定基礎。
二、龍訊達上市首發未通過,發審委提出“以未分配利潤增資涉稅”問題
據證監會2016年12月13日發布的《深圳龍訊達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訊達”)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反饋意見》,證監會請龍訊達說明在歷次股權轉讓、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東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部分、股利分配的過程中,龍訊達股東需納稅的金額及是否履行納稅義務,如未繳納,說明欠繳金額、補救措施,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影響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核查,說明核查過程并發表意見。
據證監會2017年1月發布的《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第2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龍訊達首發上市未通過。公告顯示,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包括關聯交易以及是否繳納實際控制人股東胡麗、龍小昂個稅問題等。
截至2021年8月,龍訊達仍未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