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的章程(內部審計章程內容)
第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必須同經濟改革相結合,為經濟改革服務。公司設立的審計 機構,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監督履行財務責任性,改善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改革健康發展。
第三條 遵照審計法規,審計機構在董事長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的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四條 公司審計機構和人員本著首先維護國家利益,同時維護公司合法經濟權益 的原則,公允地證實公司財務責任履行情況。
第五條 公司的審計業務受總公司審計室領導,同時受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公司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監督檢査公司財務、運銷、物資、勞資、計劃等經營管理部門及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制度的情況,以促進各部門、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紀,依法經營。
第七條 監督、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著重監督檢查公司內所屬部門和單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明確劃分權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購、產、銷、賬、錢、物分管的原則;
(2)每筆業務(產、銷、購、驗收、儲運),不能由一個人(部門)單獨包辦到底,必須由兩個部門以上的人員處理的原則;
(3)所有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順序控制使用,領用空白憑證必須辦理簽證手續并于核對;
(4)所有實物財產,要有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財物安全;
(5)所有業務處理必須程序化、制度化;
(6)實行公司內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適合于公司生產特點的成本會計制度;
(8)任用人員必須經過慎重挑選、訓練,任用品德不良人員容易發生舞弊,任用業務不熟練人員容易發生錯誤;
(9)審計人員調動或輪訓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并作出交接記錄,簽證備查,實行監交制度;
(10)根據廠內經濟責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
第八條 參與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的制訂,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年度財務、成本決策進行審計,審計終結后簽字蓋章,寫出審計報告。
第九條 根據國家和總公司規定的審計制度、專業核算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收支、財務處理的確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對公司內所屬單位的經濟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經濟效益及其相關的分配 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對公司橫向經濟聯系的項目和公司內所屬單位的集體經濟及合作聯營的 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對侵占國家資財、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投機倒把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案審計。
第十三條 參加本公司研究經營方針和改進經營管理工作的會議,參與研究重要規 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四條 接受并承辦公司領導、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十五條 向公司領導和總公司審計室編報工作計劃,報送情況;檢査內部控制制度 的執行情況。有關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和銷毀。
第十六條 參加被審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査詢、召開調査會、 索取證明材料。被審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認真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十七條 責成被審單位査處和糾一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制止嚴重損失 浪費的現象,限期采取措施,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情節和性質嚴重者應追究經濟責任, 給予經濟制裁,依法追繳非法所得,并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 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對拖延、推諉、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提請領導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并追究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條 通報批評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員,表揚經營有方、成績卓著和遵紀守法的公司內部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各部門各單位有關經濟事務方面的各種報表。報告、制度和文 件,在報送和轉發的同時,須抄送公司審計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或報告公司重大事項的情況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審計室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內部審 計工作。公司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如勞動服務公司)審計機構的設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但必須有專人負責審計工作。公司審計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人員由人事部門配 備審計人員,在實行聘任制的條件下,可按編制聘任審計人員。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要選配或聘任作風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具有審計專業、財務專業和管理知識且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其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業務骨干。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審計室主要負責人 的任免應事前征得總公司審計室同意。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六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計劃、財務、 技術、勞資等部門的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二十七條 審計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 制度和審計法規,做到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廉 潔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職責,嚴守機密。
第二十八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 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本規定公司由審計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