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賬務處理有哪些步驟?(政府補助賬務處理有哪些步驟)
一、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方法分為兩種:總額法和凈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費用的扣減;將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隨著資產的使用而逐步結轉入損益。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所補償費用的扣減。簡單的解釋就是用補助沖減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反映長期資產的實際取得成本。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這是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一致性與可比性。取得政府補助,根據其用途,會計上區分五種情形處理:
1、指定購建長期資產:沖減該資產賬面價值;或者先計入遞延收益,然后分期結轉營業外收入。
2、補償以后成本費用損失,且此補償屬于日常活動:先計入遞延收益,分期沖減成本或者計入其他收益。
3、補償以后期間成本費用損失,且此補償屬于非日常活動:先計入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
4、補償已發生成本費用損失,且此補償屬于日常活動:沖減成本或者計入其他收益。
5、補償已發生成本費用損失,且此補償屬于非日常活動: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增值稅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現行政策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文件同時規定: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不論是中央財政補貼還是地方財政補貼,均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并入增值稅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但為了保持政策的平穩過渡,對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財政補貼收入仍不作為增值稅應稅收入,即不需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運用不征稅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等,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