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股權收購作為一項復雜的法律工程,成功與否既取決于前期對于目標公司狀況全面準確地調查掌握,也取決于收購過程中各種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設置。比如,收購者可能需要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因為股權收購實際上是收購一家存續了很久的公司,遠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復雜得多。還需要對擬收購行業要有所了解,對該企業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
另外收購方應該注意爭取在收購意向書中為己方設置保障條款。在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這也就意味著收購方可能在收購過程中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不都說“親兄弟、明算賬”,股權轉讓更是如此。雙方應該在收購意向書明確規定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設置具有約束力的條款,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是股東將轉股權進行轉讓,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應經過其他股東半數同意,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