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廣告費扣除標準是什么)
稅前廣告費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標準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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