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2、 特點:保持稅收中性、普遍征收、稅收負擔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實行比例稅率、實行價外稅制度等
3、 2016年3月,實行全面營改增
4、 目前現行的增值稅基本規范是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令538號公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2016年3月發布的全面營改增通知
5、 增值稅納稅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6、 應稅行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7、 應稅行為三大類:銷售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a) 銷售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b)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程租、期租)、航空運輸服務(濕租)和管道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c)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d)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e) 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f)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g) 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i.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融資性售后回租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經營租賃服務包括水路運輸的光租、航空運輸的干租
h) 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8、 銷售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9、 銷售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10、 確定需要繳稅需同時符合的四個條件:(1)應稅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2)應稅行為屬于條例規定范圍(3)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4)應稅行為是有償的
11、 以上“有償”有兩類屬于例外,一類是滿足上述4個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另一類是無償應稅行為但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
12、 境外單位或個人銷售的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a)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銷售的,完全在境內發生的服務/無形資產,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