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到什么時候(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
根據財稅公告【2021年】第6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的規定,對財稅【2018年】第54號關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那么,也就是說,該項政策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企業在執行該項政策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延期執行企業新購入價值低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從企業經營角度來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只是一項遞延稅款政策,即并沒有免除稅款,只是延后繳納稅款,但會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影響,即影響企業扣除當期經營活動現金流出的減少,進而減輕了企業當期資金的壓力。
二是企業在執行該項政策時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從稅務處理的角度看,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不再分年度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也就是減少了固定資產購入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進而減少了企業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企業對新購置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應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也就是需要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計量和確認,通過固定資產會計科目對新購置的設備和器具等進行核算和管理,并采用一定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將固定資產價值逐漸轉移到成本費用中去。
應該說,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的稅收政策,在執行中會產生“稅會差異”,因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做納稅調整,即企業需要分別遵循財稅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以及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會計處理時按照會計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稅務上按照稅法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還要強調的是,如果企業新采購的設備是研發設備和器具等固定資產,則在執行一次性扣除的同時,直接對一次性扣除額進行加計扣除(50%或7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是企業一次性扣除購進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的管理。有的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將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在應納所得稅額上扣除的固定資產,全部計入了成本費用,不再計提折舊,而且不再對其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導致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出現混亂,即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仍然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但財務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細賬上卻沒有該項固定資產,導致賬賬不符,且不便于實物資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