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破產案件受理費標準)
一、破產費用的承擔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在破產企業的財產中優先清償,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等職工債權。《中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費用包括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用、變價費用和分配費用。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所以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由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中優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