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業務營業稅計稅額如何確定?(演出業務)
從目前文藝演出的收入方式看,單位和個人從事演出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場地演出,自身負責演出的售票業務;二是演出者租借其他單位的演出場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負責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后向場地提供單位以及經紀人支付有關場租、傭金等費用;三是演出者只負責演出,由場地提供者和經紀人負責售票、提供場地以及辦理演出的有關事宜,演出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場次,向售票單位收取演出收入。
對演出者上述三種形式取得的演出收入在繳納營業稅時需根據不同的收入方式去確定營業額:
對于第一種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即是演出者從事演出業務取得的收入,因此,在計征營業稅時,以其售票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由演出者繳納營業稅。
對于第二種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已經不全都是演出者的營業額,因為演出者還需要向經紀人和場地提供單位支付傭金和場租。演出者支付的傭金和場租允許從售票收入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演出者在付給經紀人傭金時,如果經紀人是個人的,其應納稅款應由演出者扣繳。
對于第三種方式,演出者取得的收入是從售票單位實際分得的收入,但其應納稅款不由演出者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而是由售票單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收入時,按演出者應分得的收入額計算并扣繳營業稅后,再把扣稅后的凈額付給演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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