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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領域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稅(設計、采購、施工合同)

在建筑領域,對epc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財稅法風險管控,是提升從事epc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建筑企業稅收安全的重要舉措!

(一)epc總承包合同法律風險管控: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選擇不同的合同簽約模式

1、epc總承包合同的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的,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epc總承包合同依據總承包商的資質情況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合同簽約模式:

第一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則該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然后epc總承包方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與專業分包商簽訂專業分包合同。

第二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方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則該epc總承包方應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

(二)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風險管控

1、稅務風險:按照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征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epc工程總承包業務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按照兼營行為處理),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對epc總承包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地方的稅務局有的認定為混合銷售處理,有的認定為兼營行為處理,存在一定的納稅風險。根據前面的稅法規定,筆者認為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風險難點如下:

第一,如果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的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只簽訂一份合同,是稅法上的一項銷售行為),則存在認定為混合銷售還是認定為兼營行為的稅務風險。

第二,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的epc總承包方與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約定各個聯合體的工作界面(相當于各聯合體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分別給業主開具發票、分包結算,由牽頭人代支付各聯合體的款項,則一定是按照兼營行為進行稅務處理,不存在稅務風險。

2、epc總承包合同的稅務管控策略

為了解決epc總承包合同稅務風險問題,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管控:

(1)通過準確的工程概算解決稅務風險。

第一、建筑企業招投標合同報價的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9%)。其中,9%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第二、建筑企業招投標合同中投標價的確定

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設備費用+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用+不含增值稅的管理費用和規費+合理利潤

一般計稅方法的非epc建筑工程報價=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一般計稅方法的稅前建筑工程報價×9%

第三、epc建筑工程報價如下:

一是如果業主要求承包方開具13%的設備采購發票,則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13%+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

二是如果業主要求承包方開具9%的設備采購發票,則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9%+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

第四、不同工程概算下的稅務管控策略:

一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則采用選擇前面所述的第二種合同簽約模式,都按照兼營行為分別開具發票,沒有稅務風險。

二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則采用選擇前面所述的第一種合同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合同中分別約定設計費、設備采購費、安裝施工費,則按照兼營行為分別開具發票,沒有稅務風險。如果epc總承包合同中沒有分別約定設計費、設備采購費、安裝施工費,則按照混合銷售開具發票,增加總承包商的增值稅稅負。

(2)巧簽epc總承包合同控制稅務風險

第一種合同簽訂策略:如果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的epc總承包方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只簽訂一份合同,是稅法上的一項銷售行為),則必須在epc合同中必須分別注明:設計費用、檢測費用、建筑安裝費用(含設備材料費用),且按照(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不含增值稅的設備采購費用+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合理利潤)+不含增值稅的設計費用×6%+不含增值稅的設備費用×13%(或9%)+不含增值稅的安裝費用×9%,作為一般計稅方法的epc建筑工程報價,則按照兼營行為納稅!

第二種合同簽訂策略:如果epc總承包方只具備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資質和范圍中的任何一種資質或資質不全,則一定要與資質不全的多家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約定各個聯合體的工作界面(相當于各聯合體分別與業主簽訂合同),分別給業主開具發票、分包結算,由牽頭人代支付各聯合體成員的款項。

案例分析某epc合同節稅簽訂技巧的涉稅分析

(一)案情情況

a公司為中國境內法人企業,b公司為中國境內一家具備設計資質且有能力承建電廠的專業施工企業,a公司、b公司均為山東省企業,且均為一般納稅人。2021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epc總承包協議》。工程總承包范圍為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工程的全部勘測、設計、設備和材料采購,建筑安裝和電網接入系統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的相關工作。a公司為工程發包人,b公司為工程承包方。根據《epc總承包協議》的約定,b公司負責按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epc總承包協議的約定,進行勘測設計、材料采購、設備采購、設備檢驗檢測、建筑安裝施工、材料檢驗檢測、測試、并網安全評價、竣工投產、性能試驗等所有工作,直至完成工程至常并網發電。總合同價款(不含增值稅)為1億元,有兩種合同簽訂方法:

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總價款為1億元(不含增值稅);

二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別約定了勘測設計1000萬元,材料采購和設備采購6000萬元,設備檢驗檢測500萬元,建筑安裝施工2000萬元,材料檢驗檢測、測試、并網安全評價等共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選擇用哪一種合同簽訂技巧更省稅。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三)建筑業營改增后,節稅的epc總承包合同簽訂技巧

建筑業營改增后,必須在epc合同中必須分別注明:設計費用、檢測費用、建筑安裝費用(含設備材料費用),否則會從高適用稅率,使企業繳納更多的稅收。

(四)本案例中的合同簽訂技巧及涉稅分析

1、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的涉稅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基于此規定,b公司要從高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銷項稅為10000萬元×9%=900(萬元);

(2)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的涉稅分析:

由于合同中分別注明了各種費用額,在票據開具和會計核算時,都可以分別進行。因此,,b公司要從高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銷項稅如下:

1000×6%+(6000+2000)×9%+(500+500)×6%=60+720+60=840(萬元)。

因此,在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下,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與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可以節約60萬元的增值稅。

(三)epc總承包合同的財務風險管控

根據合同必須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的原則,epc總承包合同的財務風險管控策略如下:

第一,如果按照第一種合同簽訂模式,且合同中分別注明設計費用、設備采購費用、安裝調試費用,則就設計費、設備采購費、安裝調試費分別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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