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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繳納印花稅合同事項總結(銀行同業拆借)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2.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3.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4.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5.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6.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7.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8.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

9.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0.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1.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2.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1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4.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

15.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6.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42號)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政策依據:《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來源:每日會計實操、北京朝陽稅務;稅屋整理

2009年7月的解讀——

不需繳納印花稅合同事項總結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現對工作中常見的不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進行歸納總結。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稅三(1988)776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稅發200091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也不屬于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筑商簽訂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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