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流程(公司注冊資本)
一、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流程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并且記載于公司章程。
《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
二、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是實繳還是認繳
(一)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局的營業執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關于出資的時間,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理論上寫 100 年也是可以的),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
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就行。不足之處就是具有法律風險,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內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將剩余的資金全部繳清才行!
(二)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于一開始就解決,今后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由此可知法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是認繳登記制。
三、公司注冊資金和實繳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一)注冊資本。
企業要進行經營,必須要有一定的`本錢`。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要有必要的財產。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我國《公司法》也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 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 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二)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擅自改變注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此外,還有一點應注意,就是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籌集資本,既可以一次籌集,也可以分次籌集。分次籌集時,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業的資本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以內繳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間內,企業實收資本可能小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